動議辯論也是立法會議員主要工作。立法會每次會議,一般都有兩個動議辯論議案,藉着辯論過程及議決,向政府反映立法會及市民的意見,惟根據目前政制,這類議決沒有法律約束力。

本立法年度內,我將會動議促請政府成立「旅遊局」並賦予決策權力。構思中的「旅遊局」,職權應包括研究、檢討及整合現有規管和推動旅遊業發展的機構,務求使政府有一套完整的架構和制度,更有力地推動及配合旅遊業發展。更重要有合適對口部門,妥善地處理各同業面對的經營問題。

雖然在13-05-2009建議成立「旅遊局」的原動議及修訂動議均不獲通過,我所動議的具體內容已包括一系列改善TIC、旅發局等監管機制,與及改善旅遊業經營環境的措施。我會加倍努力促請政府落實這些措施,盡量減輕各同業的經營困難。

建議成立旅遊局專責處理旅遊推廣事宜

()   設立'旅遊局',並賦予'旅遊局局長'權責,制定旅遊政策,以及掌管全局事務,包括統籌各個規管和推廣旅遊發展的組織,例如把香港旅遊發展局(專責處理市場推廣)、香港旅遊業議會(專責監管旅遊代理商事宜)和旅遊代理商註冊處(處理旅行社牌照事務)收編為旅遊局轄下部門,並馬上檢討和刪除重疊架構和工序,使各部門各司其職及減省開支;

()   賦予'旅遊局局長'權力,代表香港特區政府出席世界各旅遊組織的會議,並與各地旅遊官方代表直接聯絡,處理及促進旅遊有關政策及事項;

()   委派部門專責處理(1)以旅遊業為主的海陸交通;(2)酒店事務;(3)景點管理發展;和(4)旅客保障及投訴,確保每項與旅遊相關事務,均由直接對口部門有效率地處理;

()   '旅遊局'接管酒店發牌管轄權,制訂牌照監管及評級機制,保障遊客權益;

()   制訂景點監管及評級機制,統籌及推廣新景點發展,保障本地及外來旅客的知情及消費權益;

()   賦予'旅遊局'財政權力,處理巨額推廣旅遊開支申請、訂定屬下各組織人事編制及薪酬安排、定期檢討旅遊業賠償基金滾存情況和調整印花徵費水平、調低旅遊代理商牌照費,並撤銷以往用作營運香港旅遊業議會的'議會徵費',以減輕業界營運成本;

()   '旅遊局'下設立應變機制,處理與旅遊有關的突發事件,檢討現有發放'旅遊忠告''旅遊警告'的機制及效率;安排滯留外地的本港旅客返港;

()   確保'旅遊局'轄下部門充分諮詢旅遊業界代表意見,並邀請業界參予政策制定,使政策緊貼市場需要;及

()   致力鼓勵及協助民間組織及私營企業發掘、保育和發展旅遊設施,舉辦及推廣有本土特色或吸引旅客的旅遊盛事或項目。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鑒於目前負責監管旅遊代理商的香港旅遊業議會的理事會成員主要來自旅遊業,出現業內人士監管業內人士的現象;為更有效和有系統地促進本港旅遊業發展,本會促請政府:

()   研究設立'旅遊局',制定或成立一個法定機構,包括統籌各個規管和推廣旅遊發展的組織,例如把香港旅遊發展局(專責處理市場推廣)、香港旅遊業議會(專責監管旅遊代理商事宜)和旅遊代理商註冊處(處理旅行社牌照事務)收編為旅遊局或該法定機構轄下部門,並馬上檢討和刪除重疊架構和工序,使各部門各司其職及減省開支;

()   賦予'旅遊局'或該法定機構權力,代表香港特區政府出席世界各旅遊組織的會議,並與各地旅遊官方代表直接聯絡,處理及促進旅遊有關政策及事項;

()   委派部門專責處理(1)以旅遊業為主的海陸交通;(2)酒店事務;(3)景點管理發展;和(4)旅客保障及投訴,確保每項與旅遊相關事務,均由直接對口部門有效率地處理;

()   '旅遊局'接管酒店發牌管轄權,制訂牌照監管及評級機制,保障遊客權益;

()   制訂景點監管及評級機制,統籌及推廣新景點發展,保障本地及外來旅客的知情及消費權益;

()   賦予'旅遊局'或該法定機構財政權力,處理巨額推廣旅遊開支申請、訂定屬下各組織人事編制及薪酬安排、定期檢討旅遊業賠償基金滾存情況和調整印花徵費水平、調低旅遊代理商牌照費,並撤銷以往用作營運香港旅遊業議會的'議會徵費',以減輕業界營運成本;

()   '旅遊局'或該法定機構下設立應變機制,處理與旅遊有關的突發事件,檢討現有發放'旅遊忠告''旅遊警告'的機制及效率;安排滯留外地的本港旅客返港;

()   確保'旅遊局'或該法定機構轄下部門充分諮詢旅遊業界代表意見,並邀請業界參予政策制定,使政策緊貼市場需要;及

()   致力鼓勵及協助民間組織及私營企業發掘、保育和發展旅遊設施,舉辦及推廣有本土特色或吸引旅客的旅遊盛事或項目。

 附上動議辯論紀錄及相關的報章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