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與業界朋友茶聚時,有兩項意見,有需要跟進和告知大家最新發展。

〈一〉有意開辦旅行社人士,必須先申請成為TIC會員後,才可申領註冊旅遊代理商牌照,有抵觸〈基本法〉第27條〈保障香港市民結社自由〉。

〈二〉〈旅遊代理商註冊署〉規定旅行社每年申請續牌時,均須逞交核數財務報告,不少中小型旅行社,年中還須逞交多達3至4次季度管理帳目報表,不少行家認為這是不公平和費時失事。
有見及此,我已擬備立法會書面問題,質詢相關官員(詳見隨附問題文本)。

待政府回覆後,我將立刻向各位發佈詳盡回應。